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李进华,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贾翠英,女,60岁,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牡丹区。
被告:吴殿良,男,66岁,汉族,市民,现住牡丹区。系被告贾翠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华与被告贾翠英、吴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华撤回对被告贾翠英、吴殿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进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昌军
审 判 员 张 斌
代理
审判员 潘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