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民初字第3344号

李进华与贾翠英、吴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9-1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进华;贾翠英;吴殿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344号

原告:李进华,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贾翠英,女,60岁,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牡丹区。

被告:吴殿良,男,66岁,汉族,市民,现住牡丹区。系被告贾翠英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华与被告贾翠英、吴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华撤回对被告贾翠英、吴殿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进华负担。

审 判 长  刘昌军

审 判 员  张 斌

代理

审判员  潘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