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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94号

赵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194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杜黎宏,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刘先平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黎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年幼单纯,对婚姻家庭生活缺乏正确认识,草率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就因双方性格、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冷战。特别是被告嗜好赌博,且屡教不该,致双方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再加之被告不顾家,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在外面喝酒、赌博,深更半夜才回家的行为,让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长期冷战,互不理睬,进而分居生活。被告纯粹没有尽到一个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原、被告经常闹离婚,实难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思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6年多,现在感情并没有破裂到离婚的地步,被告之前确有不足,希望双方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号生育一女吴思潼。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经常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六年多,且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相适应,冷静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现子女尚幼,更应耐心处理生活中的摩擦,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另外,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对其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该主张难以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先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汪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