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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督1号

大洼县西安农场与邓志才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大洼县西安农场,邓志才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督1号

申请人:大洼县西安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王宝,该场场长。

被

申请人:邓志才,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人大洼县西安农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已履行申请书的全部义务,故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齐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