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督1号
申请人:大洼县西安农场,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王宝,该场场长。
被
申请人:邓志才,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人大洼县西安农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已履行申请书的全部义务,故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齐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