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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56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吕某、吕某某某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吕某,吕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吕某某,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吕某,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吕某某某,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华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吕某、吕某某某继承纠纷纠纷一案后,被告吕某某、吕某、吕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继承纠纷,本案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大街19号35栋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被告在申请书中所说的理由和事宜,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某某、吕某、吕某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观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培培

代理

审判员  陈巾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