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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字第68号

孔岩劲与吴艺庭、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岩劲,吴艺庭,李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孔岩劲,男。被执行人吴艺庭,男。被执行人李伟强,男。申请执行人孔岩劲与被执行人吴艺庭、李伟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艺庭、李伟强开设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1141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只准汇(存)入,不准汇(转)出。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审判员  梁群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