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孔岩劲,男。被执行人吴艺庭,男。被执行人李伟强,男。申请执行人孔岩劲与被执行人吴艺庭、李伟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艺庭、李伟强开设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1141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只准汇(存)入,不准汇(转)出。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审判员 梁群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