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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444号

徐某某、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444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XX,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12月21日、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胡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经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孙某某在翟镇金岭湖社区辱骂本村书记李某某,2014年9月1日10时许,新泰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民警到该社区对孙某某传唤时,被告人徐某某、徐某阻拦警察强制带走孙某某,并在现场辱骂、威胁出警人员,徐某指使其父徐某甲躺倒在警车下面,致使警车不能离开,非法扣留派出所警车23小时。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被抓获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截图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因孙某某在新泰市翟镇金岭湖社区无故辱骂本村书记李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报警。2014年9月1日10时许,新泰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到该社区对孙某某实施传唤,村委委员王某甲及卢某带领民警到孙某某现住的其次子徐某家,孙某某不在。被告人徐某闻讯驾驶摩托车载孙某某回到住处楼下,出警人员出示工作证及传唤证后,孙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出警人员与孙某某发生轻微身体接触,后孙某某起身跑至18楼附近不慎跌倒,孙某某与徐某大声呼喊“公安局打人了”,导致村民围观。被告人徐某某闻讯驱车赶至,与徐某阻拦民警察强制带走孙某某,并在现场辱骂、威胁出警人员。孙某某发生晕厥,“120”急救人员到位后,徐某某与徐某使用120担架将孙某某抬至王某甲楼下,让村委负责,徐某某及徐某以村委和派出所不出钱给孙某某治病为由,拒绝将孙某某送诊。急救医护人员对孙某某检查及输液。孙某某之夫徐某甲外出回家后,徐某指使徐某甲躺倒在警车下面,致使警车不能离开,非法扣留派出所警车近23小时。2014年9月16日,徐某某、徐某被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张某、牛某(均为新泰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工作人员)亲笔证词及证人史某某、丁某、王某乙(派出所协勤)案情说明证实,2014年8月30日16时翟镇前羊村支部书记李某某报案称,自8月28日以来,村民孙某某因在前羊村社区21号楼下天然气管道上搭建板房影响安全,村委要求其拆除,孙某某多次在社区公然辱骂李某某。受案后,王某某同张某、牛某携带传唤证于9月1日10时许,与前羊村村委王某甲、卢某到孙某某家传唤孙某某,在孙某某楼下路上,路遇恰巧回家的孙某某及其次子徐某,王某某依法告知孙某某因侮辱他人需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孙某某不配合工作,王某某向孙某某、徐某及孙某某儿媳王某丙出示工作证后,再次要求孙某某配合工作,并准备再次出示传唤证时,孙某某当场拒绝并立即躺倒在地叫喊“打人了”,徐某跑到社区楼前的路上喊叫“公安局打死人了”,并打电话叫其他人到现场,王某某与徐某解释时,孙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向社区西边跑,边跑便喊“公安局打死人了”,王某某追到18号楼前,孙某某自己倒在地上并继续叫喊,徐某也呼喊他人到现场,孙某某长子徐某某此时开车回来,徐某某对孙某某说“你躺在地上不要动,派出所把你打伤了,咱现在上医院,他打的”,并咋呼说孙某某有心脏病,要出警人员和村委负责,王某某立即现场电话请示所长赵某某准备强制传唤孙某某,赵某某立即电话同意。此时派出所张某某、向某某等其他工作人员到场,王某某强制传唤孙某某时,先向徐某某、徐某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徐某某和徐某依法传唤孙某某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徐某某、徐某不配合并威胁出警人员及王某甲,出警人员准备强制传唤孙某某并带离现场时,徐某与徐某某堵住警车车门并推搡出警人员长达三分钟,当时孙某某躺在地上不起来,徐某和徐某某以孙某某有心脏病为由要求住院治疗,“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给孙某某简单检查后,徐某某及徐某拒绝送孙某某到医院治疗,并要求派出所及村委出钱陪同给孙某某看病,徐某某、徐某将孙某某放在“120”急救车的担架上欲抬至村委大队,并拒绝出诊医生将担架带走离开现场,致使“120”急救车和出诊人员在现场滞留一个多小时才离开,后徐某和徐某某用担架抬着孙某某到村委王某甲单元楼下门口的路上,要求王某甲家给孙某某看病,徐某让其父亲徐某甲躺在鲁J20**警车的车轮下面,扬言派出所打死人了,让派出所给个说法,并辱骂出警人员。后前羊村村委的人员到现场做工作,“120”急救车第二次到达现场,徐某和徐某某威胁“120”出诊医生,声称“谁抬孙某某谁负责”,要求村委出钱看病,徐某甲一直躺在警车下面,并拒绝配合工作,徐某某及徐某守候在警车旁阻止警车开走,后出警人员离开现场,警车至次日10时被开回派出所。(2)证人王某甲、卢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是翟镇前羊村村委支部委员,卢某是村官,2014年9月1日9时许,王某甲和卢某按照村书记李某某安排到金岭湖社区服务中心等候,民警王某某等三人到来并请求王某甲与卢某配合找孙某某,王某甲与卢某及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起到了金岭湖社区21号楼西单元102室徐某家,仅徐某媳妇在家,同住的孙某某不在家,经徐某媳妇电话通知后,徐某骑摩托车载着孙某某回来。当时王某甲、卢某及出警人员均在楼下等着,孙某某下车后,王某某出示了警察工作证和传唤证,让孙某某上警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打开警车门拉孙某某上车时,孙某某挣脱不上车,后孙某某躺在地上,徐某见状咋呼“公安局打人了”,此时孙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往东跑,跑至19楼东边,徐某在北边咋呼“你别跑,躺下”,孙某某就自己躺在地上,王某甲、卢某及出警人员到了跟前,孙某某埋怨王某甲带着派出所的人找她,徐某打电话让其兄徐某某回来,徐某某开着面包车回来后,出警人员也出示工作证件,派出所又开来一辆车,下来三四个警察,从地上把孙某某往警车上抬,徐某、徐某某拉住孙某某不让往警车抬,后孙某某又躺在地上,不久后孙某某在地上挺了,徐某某及徐某咋呼孙某某不行了,旁边的人开始对孙某某掐人中,不知谁打的“120”,王某甲及卢某被村民劝离。过了不长时间,有人给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在外躲一躲,王某甲被告知徐某发狠要把孙某某抬至其家中,王某甲直至次日才回家。(3)证人王某丁、田某某、安某甲(新泰市人民医院出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10时许,急诊科大夫王某丁、司机田某某、护士安某甲接到120急救电话到翟镇金岭湖社区,120急救车拐进小区时,路边停着辆警车,警察也在,人群中围着的老太太躺在地上,老太太的两个儿子站在那闹事,还有一个警察与老太太的两个儿子交涉,王某丁开始询问老太太的病情,后把老太太放在担架上,并给老太太打上吊针,建议让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的两个儿子说没钱不去医院,并且咋呼让村委和派出所出钱给老太太看病,后老太太的两个儿子用担架抬着老太太到一居民楼楼道前,王某丁等人再次劝老太太去医院,但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声称没有钱并且不归还担架不让出诊人员离开。过了很长时间,老太太的老伴回来了,老太太两个儿子中矮的那个领着老太太的老伴到旁边的警车跟前让其躺在警车下不让警车离开,老头遂头朝外脚朝里钻到警车驾驶室一边前轮后面,王某丁劝说让老头的两个儿子在老头身下垫东西。半小时后,老头说头疼,王某丁给老头检查后并给老头打上针。直至12时许,老太太的两个儿归还了担架,王某丁等人遂离开,并未收到出诊费。(4)证人董某某(新泰市翟镇煤矿医院急诊大夫)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12时,其与护士曹某、司机张某甲到金岭湖社区出急诊,其三人到达现场后,发现小区西北侧一个楼前,警车在场,停着的警车下面躺着老头,老头正输液,老头旁边是他两个儿子,当时很激动,咋咋呼呼的,不理智,说话也不理性,不远处还躺着老太太,其过去问怎么回事,老头的两个儿子说他父亲和母亲一个脑出血一个心脏病,谁要是动他们谁负责。其询问是否到医院治疗,老头的两个儿子声称“你们抬吧,出了事你们负责”,其在现场呆了十几分钟后,老头的两个儿子仍拒绝送其父母到医院治疗,其三人就离开了,未收到出诊费。2014年9月18日,其在医院值班,孙某某(即9月1日出诊金岭湖社区躺在地上的老太太)因喝农药被送至医院急救,后孙某某被转至新泰市人民医院,后不久听说孙某某死亡。(5)证人王某戊(金岭湖社区村民)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10时许,其发现徐某甲的媳妇躺在地上,派出所的警察跟徐某甲的两个儿子说着话,徐某甲的两个儿子一个劲的骂,一个“120”的大夫给徐某甲的媳妇打着针,徐某甲的儿子拒绝送其母亲到医院治疗,其看了会就回家了。其吃过午饭后,出门发现徐某甲的媳妇躺在楼前打着吊瓶,不一会徐某甲回来了,徐某甲的两个儿对徐某甲说“你干啥去了,俺娘都快死了”,说完扶着徐某甲让徐某甲钻到警车底下,让徐某甲拦着警车不让警车走,后来又来了辆救护车,村委也到了现场劝徐某甲夫妻二人去医院治病,徐某甲的两儿咋呼说他娘他爹有心脏病,不让动,谁动谁负责,救护车就走了。21时,其发现警车还在那。(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9时许,其听到徐某甲的二儿咋呼“派出所打死人”之类的话遂出门查看,看到徐某甲的老婆躺在19号楼和20号楼东边地上,警察在出示工作证,并向围观群众解释执行任务等。徐某甲的大儿回来后,与警察在交扯,具体内容其不清楚。派出所的人当时录像来着。后徐某甲回来,让他的一个儿安排躺到警车车底下,警车没法离开。后来了一辆救护车,但没把徐某甲对象拉走,其就回家了。当晚和第二天早上,其见到警车未离开。(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社区13号楼发现徐某甲的老婆在地上躺着,派出所穿制服的警察也在场,徐某甲的两个儿子咋呼“派出所打人了”,后一辆警车来了,下来两三个警察,把徐某甲的媳妇往警车上拉,徐某甲的两个儿子拦着不让抬,后徐某甲的媳妇可能休克了,有人急救圈腿。后“120”救护车来后,给徐某甲的媳妇打上吊瓶,徐某甲的两个儿子用担架把徐某甲的媳妇抬至北边一个楼道,徐某甲把腿伸到警车左前轮后边躺那里。(8)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日9时许,其出门推水,直至10时回家,发现金岭湖社区其家楼前被围观,发现其妻孙某某躺在地上打吊瓶,没有反应,围观人告诉其派出所的人逮孙某某,孙某某被追倒了,其子徐某某、徐某均在场,其为了让派出所负责,钻到警车下躺着,直至16时许,派出所的人都走了,其从警车下出来,晚上6、7时,天下小雨,其扎了个棚子守着警车直至次日8时,其与孙某某及两个儿子到公安局纠纷处理大厅反映孙某某被追倒的事。(9)证人李某某、徐某乙、王某巳、丁某甲、史某甲的证言证实,孙某某于2014年6月份在小区天然气管道上搭建板房,为此村委劝其拆除,孙某某不满而辱骂村书记李某某。(10)证人张某丙亲笔证词证实2014年9月18日其送喝农药的孙某某至翟镇矿医院,孙某某后又被“120”急救车转送至新泰市人民医院,其听说孙某某死了。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9月1日9时许,其接到徐某电话被告知派出所的人追其母亲,其开着面包车回家,在金岭湖社区19号或20号楼前,其母亲躺在地上,警车和警察在场,其问其中的一个警察,那个警察出示工作证,其看到警察姓王,被告知其母亲被传唤接受询问,其母亲不配合躺在地上,几个警察就开始把其母亲往车上抬,其见状抱住其母亲的腿阻止上车,其母亲挣脱后又躺在地上,此时很多人围观,徐某咋呼派出所打人等,其也跟随咋呼,发现其母亲晕过去,遂打“120”,“120”给其母亲打上针,其想让村委出钱看病,村委不拿钱,“120”就离开了。10时许其父亲躺在警车下边,阻止警车离开,期间警察过来劝说其父亲看病。其父亲不听劝继续躺在车下。其与徐某在现场叫喊“公安局打死人了”、“我开车撞死你们,我的车有全险”、“敢动我母亲,就用面包车撞死你们,让你们翻个”之类的话。晚上10时,天下雨,让其父母在其面包车避雨,其当时把面包车在警车后面停着。(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9月1日10时,其驾驶摩托车载孙某某回家,王某甲和派出所的几个警察在其家盖得板房门口等候,见孙某某回来,把孙某某叫过去,说是因为其母亲骂人的事来传唤她,民警让孙某某上警车,其母亲不上警车,派出所的人就拉孙某某,孙某某挣歪不上车,其见状就咋呼“公安局打人了,快来人”,其中,一个民警过来向其出示工作证,并不让其咋呼。此时孙某某朝18号楼北边跑去,其给徐某某打电话让其回来但未打通,其也跟随孙某某跑,跑至18号楼北边路上,孙某某自己跑倒了,不动弹挺了。其哥徐某某也过来了,其打了“120”。“120”来后把孙某某抬到担架上,并打上吊瓶。因为王某甲给警察带的路,其与徐某某就把孙某某抬至王某甲住的20号楼楼道边。此时,其父亲徐某甲回来了,其告诉徐某甲“派出所的人逮俺妈,把俺妈撵倒了,治病也没人管”,徐某甲躺倒警车下,不让警车离开,“120”过来给徐某甲打上吊瓶,后派出所人离开,徐某甲一直在警车下躺到晚上下雨,后其与徐某某、孙某某及徐某甲在徐某某面包车呆了一晚上看着警车不让人开走。第二次9时,其全家到公安局上访了。3、人民警察证证明王某某、向某某、张某某三人公务身份。4、工作说明证实翟镇医院出诊人员张某甲、曹某在外地未落实情况。工作说明、视频截取照片及附卷小区监控光盘证实案发现场。5、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30日李某某报警孙某某辱骂其。受案回执证实翟镇派出所受案。传唤审批表、传唤证及现场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传唤手续合法及传唤过程。6、受案登记表证实受案过程。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经过。(2014)新行初字第73号、(2015)泰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证实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与新泰市公安局治安强制执行一案中,徐某甲等三人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以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上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衍霞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凤

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