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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2333号

郭章钱与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章钱,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2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章钱,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县村民,住太原市小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孟育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章钱、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郭章钱当庭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章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郭章钱撤回上诉;

二、按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郭章钱缴纳二审诉讼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上诉人郭章钱负担;上诉人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缴纳二审诉讼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锡文

审 判 员  刘补年

审 判 员  赵文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