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22号原告刘小兵,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金纬机械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南京金纬机械厂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小兵诉被告南京金纬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周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