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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22号

原告刘小兵与被告南京金纬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小兵,南京金纬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22号原告刘小兵,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金纬机械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南京金纬机械厂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小兵诉被告南京金纬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周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