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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53号

袁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袁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