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袁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书其
袁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袁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