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463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董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朱慧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