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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463号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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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463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董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朱慧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