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森,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陈鹤东,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吴志森与被执行人陈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志森于2015年8月11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鹤东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后再无履行,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61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行字第4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耀辉
审判员 王建顺
审判员 何国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