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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行初10号

原告童代超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代超,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4行初1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童代超。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负责人毛汉东,局长。

原告童代超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鸣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容

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