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4行初1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童代超。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负责人毛汉东,局长。
原告童代超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鸣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容
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