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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138号

向文松与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文松,王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向文松。被执行人王杰。申请执行人向文松与被执行人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杰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文松各项损失共计43125.36元(垫付部分已扣除,含案件受理费)。到期后,被执行人王杰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文松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杰主动交纳执行款10000元后订立了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文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泽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