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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268号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兵,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印,住平泉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太平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久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