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韦菊英。被执行人熊定。申请执行人韦菊英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菊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定在工行广西柳江县支行账号为21×××84内的存款55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