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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9号

韦菊英与熊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菊英,熊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韦菊英。被执行人熊定。申请执行人韦菊英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菊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熊定在工行广西柳江县支行账号为21×××84内的存款55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