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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82号

罗某云与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云,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82号原告罗某云,女,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罗某云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云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全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