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82号原告罗某云,女,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罗某云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云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全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