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薛美娟,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陈玉刚,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美娟与被执行人陈玉刚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0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孟爱君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