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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61号

薛美娟与陈玉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美娟,陈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薛美娟,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陈玉刚,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美娟与被执行人陈玉刚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0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孟爱君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