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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78号

韩xx诉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xx,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78号原告韩xx,男,汉族。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孟祥全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韩xx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没有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韩xx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于原告韩xx提出的诉讼,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