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78号原告韩xx,男,汉族。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孟祥全在审理原告韩xx与被告鹤岗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韩xx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没有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韩xx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于原告韩xx提出的诉讼,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