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陈进。被执行人马丽娟。XX与陈进、马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陈进、马丽娟支付XX房屋价款人民币853356.32元;(二)、陈进、马丽娟赔偿XX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人民币853356.3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价款实际支付日止);(三)、驳回XX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296元,由XX承担人民币4259元,由陈进、马丽娟承担人民币170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中执字第0073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属当事人真实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81执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邱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