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卢金霞,居民。被执行人温宝霞,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宝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宝霞银行存款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