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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402号

卓士勤、王家政等与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卓士勤,王家政,王家银,王家荣,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402号

原告:卓士勤。

原告:王家政。

原告:王家银。

原告:王家荣。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垓下路西段交通管理大队门前。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133号1-6楼。

法定代表人:郑华。

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士勤、王家政、王家银、王家荣诉被告王浩、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卓士勤、王家政、王家银、王家荣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学武撤回对被告王浩起诉。

审判员  陈夕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