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恒,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陈其敏,男,1981年9月29日,汉族,住所地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其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79.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