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冠达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晓东。吉林冠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晓东买卖合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8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晓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冠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晓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冠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晓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冠达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