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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242号

贾进与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进,祁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贾进,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祁建国,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祁建国支付申请执行人贾进借款50000、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共计51183元。由于被执行人祁建国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贾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1183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李韶清

审判员  吴怀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