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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4号

李虎与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虎,席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席瑞,女,汉族。申请人李虎与被执行人席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席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瑞向李虎赔偿人民币257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席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席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瑞在银行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