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席瑞,女,汉族。申请人李虎与被执行人席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席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瑞向李虎赔偿人民币257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席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席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瑞在银行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