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7号原告周世华,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钮德清,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钮霞,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钮德清(特别授权),系被告钮霞之姐。被告钮莉,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四川省普格县。委托代理人钮德清(特别授权),系被告钮莉之姐。被告钮林,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杨俊锐,(特别授权),男,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华诉被告钮德清、钮霞、钮莉和钮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周世华负担。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