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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101号

曹显珍与刘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显珍,刘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01号原告曹显珍,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云阳县。被告刘伯春,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阳县。

原告曹显珍与被告刘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