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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9号

杨开贤申请执行王实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开贤,王实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开贤,女,生于1981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王实伦,男,生于1976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杨开贤申请执行王实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腾退申请执行人享有的30平方米房屋,同时被执行人王实伦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开贤以自行找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不要求贵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王实伦的强制执行并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开贤的撤销申请及终结本案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本案的执行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要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明江

审 判 员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赵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燕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