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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058号

王海滨与库车县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滨,库车县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王海滨,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库车县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天山路以南长江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众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诉被告库车县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3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桂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