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王海滨,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库车县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天山路以南长江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张学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众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诉被告库车县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3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桂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