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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恢99号

张玲等诉喻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张彩文,张景佳,喻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申请执行人张彩文。申请执行人张景佳。被执行人喻标。申请执行人张玲等与被执行人喻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3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喻标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标银行存款人民币230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