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508号原告周立成。原告周开勇。被告王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成、周开勇与被告王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成、周开勇于2016年2月5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成、周开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成、周开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立成、周开勇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