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37号原告何华。法定代理人杨菊。委托代理人何焕敏,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定代理人XX。被告岳水斌。法定代理人杨桂艳。法定代理人岳红霞。被告陈震明。法定代理人康芬。被告陈太专。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诉被告岳水斌、陈震明、陈太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何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赖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