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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533-1号

武文秀与张录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文秀,张录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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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33-1号原告武文秀。被告张录兵。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武文秀诉被告张录兵、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现被告张录兵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书��员赵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