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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668-1号

黎东印与掏继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东印,陶继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668-1号申请执行人黎东印,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陶继仁,男,汉族,1953年2月3日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继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纳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