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军,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2015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春雷,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黄金伟,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马小军伙同被告人李春雷、黄金伟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公交车站伺机盗窃,在被告人李春雷、黄金伟的掩护下,被告人马小军乘被害人华某乙头不备之机,使用镊子盗窃得被害人上衣右口袋中的苹果牌IPHONE5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4元),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镊子的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人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李春雷、黄金伟的身份及前科刑罚材料、被告人马小军的全身照和十指指纹卡及其前科刑罚材料,被害人华某乙头的陈述,证人贾某、江某乙能、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5]370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均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马小军、李春雷、黄金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李春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黄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镊子3把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子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