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34号
原告:张忠惠。
委托代理人:张明。
被告:袁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惠诉被告袁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其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忠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张忠惠负担。
审 判 长 徐 菁
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
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