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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34号

张忠惠与袁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忠惠,袁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34号

原告:张忠惠。

委托代理人:张明。

被告:袁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惠诉被告袁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惠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其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忠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张忠惠负担。

审 判 长  徐 菁

人民陪审员  方杏妹

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