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03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利迪木线经营部,住所地:衢州市新凤朝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十二区19-20号。经营者:汪丹娟。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幢716-7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平,执行董事。
被告:王志宏。
被告:黄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利迪木线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志宏、黄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利迪木线经营部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瑞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志宏、黄军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利迪木线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利迪木线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利迪木线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