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8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委托代理人郭炜被执行人陈建康。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本院执行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康、衡水市桃城区净康净水设备销售中心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陈建康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