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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54号

陈某1、陈某2等与吕新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吕新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54号申请人陈某1。申请人陈某2。监护人陈徐氏,女,193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吕新爱,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申请人陈某1、陈某2申请宣告吕新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吕新爱因精神失常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吕新爱已失踪2年多。申请人之父陈世永于2011年3月因车祸死亡。申请人之父去世后,申请人一直随祖母陈徐氏生活。现申请宣告吕新爱失踪。经查,吕新爱,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平城乡陈寨村六组,系申请人之母亲,于2010年3月份由杞县平城乡陈寨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陈世永于2011年12月因车祸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母陈徐氏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吕新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新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平城派出所和杞县平城乡陈寨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证人陈某3、陈某4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吕新爱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吕新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建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孙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