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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财保8号

郑光娥、李光勇、李光海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光娥,李光勇,李光海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财保8号申请人郑光娥,女,汉族,1942年2月10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务农。委托代理人陆昌勇,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务农,系申请人郑光娥之子。被申请人李光勇,男,1987年10月2日生,住独山县麻万镇。被申请人李光海,男,1975年5月4日生,住独山县麻万镇。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黔2726财保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在保全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李光勇、李光海与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陆昌勇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兑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贵JV8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春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