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6财保8号申请人郑光娥,女,汉族,1942年2月10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务农。委托代理人陆昌勇,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务农,系申请人郑光娥之子。被申请人李光勇,男,1987年10月2日生,住独山县麻万镇。被申请人李光海,男,1975年5月4日生,住独山县麻万镇。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黔2726财保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在保全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李光勇、李光海与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陆昌勇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兑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贵JV8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春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