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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46号

何顺棠与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顺棠,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何顺棠,男,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上光,广西梧州市卫民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富民路富东里5号。法定代表人贺竺,董事长。被执行人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刘芳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梧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6101.33元、利息524987.97元给申请执行人何顺棠,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956元、申请执行费17061元,合计2060106.30元,但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藤县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在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44×××23有银行存款11639279.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在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44×××23的存款2060106.30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海云

审判员  黄深功

审判员  蒙德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姚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