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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73号

林国东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当事人
林国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73号罪犯林国东,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东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89号刑事判决,驳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国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