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72年4月27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工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134号朱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7250.00元,朱某某与张某甲婚生子张某乙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的履行内容(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金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