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瑞勇。被执行人粱运忠,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粱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粱运忠没有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3)邕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利
审 判 员 周 湘助理
审判员 柒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赖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