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康,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杨洪峰,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烈洪,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上诉人吴健康与被上诉人杨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上诉人吴健康以与杨烈洪进行了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健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4元,减半收取6847元,由上诉人吴健康负担。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伟贤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