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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29号

马永贵与王宏、马小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永贵,王宏,马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29号

原告:马永贵,男,1970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李佳,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宏,男,回族,46岁,农民,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马小兰,女,回族,35岁,农民,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贵与被告王宏、马小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贵于2016年2月5日以与被告王宏、马小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马永贵负担。

审判员  范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