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29号
原告:马永贵,男,1970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李佳,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宏,男,回族,46岁,农民,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马小兰,女,回族,35岁,农民,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贵与被告王宏、马小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贵于2016年2月5日以与被告王宏、马小兰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马永贵负担。
审判员 范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