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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864号

谢卫星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谢卫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864号罪犯谢卫星,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文化程度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卫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财产1200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84.7万元,美元2.3万元,日元25万元,赃物雷达、劳力士、帝舵手表各一只,钻石坠子一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共计减刑三年六个月,现已实际执行七年五个月。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代理检察员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警官何少杰、胡国栋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谢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卫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谢卫星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谢卫星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谢卫星已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卫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财产性义务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卫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谢卫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