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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396号

陈伟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396号罪犯陈伟,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良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2016年1月1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38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