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被执行人舒立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三小商初字第001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舒立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立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立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舒立雨(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67617.1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春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