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129号罪犯姚渭湧。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渭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2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姚渭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渭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先后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渭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渭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仝伟奇 来自